第10章 错法
明王之所贵,惟爵实在,爵实在而荣显之。不荣,则民不急各位;不显,则民不事爵;爵易得也,则民不贵上爵;列爵禄赏不道其门,则民不以死争位矣。人君而有好恶,故民可治也。人君不成以不审好恶。好恶者奖惩之本也。夫情面好爵禄而恶科罚,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,而立所欲焉。夫民力尽而爵随之,功立而赏随之,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,则兵无敌矣。
同列而相臣妾者,贫富之谓也;同实而相并兼者,强弱之谓也;有地而君或强或弱者,乱治之谓也。苟有道,里地足容身,士民可致也;苟容贩子,财贿可聚也。有土者不成以言贫,有民者不成以言弱。地诚任,不患无财;民诚用,不畏刁悍。德明教行,则能以民之有为己用矣。故明主者用非其有,使非其民。
臣闻:古之明君错法而民天真,发难而材自练,赏行而兵强。此三者,治之本也。夫错法而民天真者,法明而民利之也。发难而材自练者,功清楚;功清楚,则民极力;民极力,则材自练。行赏而兵强者,爵禄之谓也。爵禄者,兵之实也。是故交君之出爵禄也,道明。道明,则国日强;道幽,则国日削。故爵禄之所道,存亡之机也。夫削国亡主非无爵禄也,其所道过也。三王五霸其所道不过爵禄,而功相万者,其所道明也。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,用必出于其劳,赏必加于其功。功赏明,则民竞于功。为国而能使其民极力以竞于功,则兵必强矣。
度数已立,而法可修。故交君者不成不慎己也。夫离朱见秋豪百步以外,而不能以明目易人;乌获举千钧之重,而不能以多力易力。夫贤人之存体性,不成以易人,但是功可得者,法之谓也。
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,有禄行而国贫者,有法立而乱者。此三者,国之患也。故交君者,先便请谒而后功力,则爵行而兵弱矣。民不死犯难而利禄可致也,则禄行而国贫矣。法无度数,而事日烦,则法立而治乱矣。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,使必极力以规其功,功立而繁华随之,忘我德也,故教流成。如此,则臣忠、君明,治著而兵强矣。故凡明君之治也,任其力不任其德,是以不忧不劳,而功可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