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“通商协议”
在这期间,西班牙人一样要遵循大明的律法,犯了事会被拘系看押,前面还会专门设立理夷院办理洋人。
也就是说,这只是纯真的将一块地区分别出来交给西班牙人暂住五年,每年十万两白银,和租屋子是一样的。
两边各取所需罢了……
以上内容书中都花了详细的笔墨申明,章节名把“条约”改成“和谈”也是怕有些人想歪。
这里的和谈和后代的条约完整不是一回事,书中内容写的很清楚,濠镜(即澳门在明朝的称呼)本地官府有权措置西班牙人,且签订以大明作为主导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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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且这时候腓力四世看重的也不是这个,他首要在乎的是和大明互市后的利润,而配角也主如果看中了西班牙人先进的火器技术。
换句话说,如果大明能一向保持强势,西班牙人就只能年年交钱暂住,如果大明是后代的螨清,这个暂住天然就会变成“租借”。
《我真不是木工天子》关于“互市和谈” 正在手打中,请稍等半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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